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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1805 发布时间:201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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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省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交通

等级标准   工具

职 务

火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天)

省外

省内

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据实报销

据实

报销

据实

报销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300

300

正副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150

150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各省直机关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及自带车辆,从严控制。

(一)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原则上不得购买卧铺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标准内凭票报销;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套间;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定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省外50元、省内30元,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用公务卡结算食宿费。

第二十二条  各省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9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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