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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阅读次数:1854 发布时间:2013-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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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人社发〔201325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滁政办[2011]105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5万元调整为每年30万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首先自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比例由10%调整为5%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保底报销办法。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保底报销50%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一级医院由10/床·日调整为15/床·日,二级医院由15/床·日调整为25/床·日,三级医院由25/床·日调整为35/床·日。

五、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顺产一级医院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二级医院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三级医院由1400元调整为20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由2200元调整为2500元、二级医院由2600元调整为3000元、三级医院由原2800元调整为3200元。多胎妊娠的生育医疗费,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800元。

六、调整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结算标准。引产每例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上(取)环每例由70元调整为150元,流产每例由105元调整为300元,绝育手术每例由300元调整为800元,复通术每例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

七、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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