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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执行《滁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品种目录》的补充通知

阅读次数:6206 发布时间:2014-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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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监察局,市直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滁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品种目录》(以下简称《中标目录》)的执行,纠正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经认真检查和研究,现就市卫生局、招标局、物价局和监察局“关于执行《滁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品种目录》的通知”(滁卫招[2013]386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行中标结果的重要意义

我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在市政府领导下,以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由市卫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和监察局等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评标定标是严格依法按程序由医疗卫生专家评定的。保证中标结果的执行,有利于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的负担,有利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因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中标结果执行的重要意义,抓紧抓好对中标结果执行情况的检查督查,切实将中标结果执行落实到位。

二、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强化监管机制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滁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暂行办法》和《关于执行〈滁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品种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设纪检监 察机构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要全程参与监督,尤其要对遴选品种和配送商的方案及过程重点监督。要广泛征求领导班子成员和临床科室(专家和一线医护人员)的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医用耗材采购方案》和《配送企业遴选办法》,有组织、有计划推进工作落实。

三、规范中标品种的遴选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市招标局、市物价局和市监察局《关于执行〈滁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品种目录〉的通知》中的“《中标目录》选用的基本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遴选临床使用品种程序。

1.要加大对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结果意义的宣传,切实提高一线医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应由临床科室(专家和一线医护人员)或按照耗材类别分别成立的遴选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医用耗材采购方案》遴选推荐临床使用品种;

3.职能科室(药剂或设备科)将临床科室或遴选小组遴选推荐的的品种汇总并初审后报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科学合理确定临床使用品种和计划采购量。

四、规范配送企业的遴选程序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配送企业遴选办法》集体研究,公开透明选择配送企业,不能指定、内定配送企业。防止“一言堂、定调子”和少数人说了算。

2.临床使用品种的数量与配送商挂钩。各单位应首先遴选确定临床使用品种,临床使用品种数量较多的相对应的中标企业,应优先选择。要综合考量配送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规模、信誉评价、中标品种是否成套、是否齐备等因素。

3.保护医患权益,防止垄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及临床科室的实际需要确定配送企业的数量,其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配送商不得少于10家(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年采购量较小的医疗机构不受此数量的限制),防止垄断和销售价格同盟的形成,防止出现损害医院和患者的利益的现象。在保证医用耗材质量、服务及满足临床需求的前提下,依市场规律,逐步实行相对集中的配送。

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

为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采购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人员要按照《滁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备案的品种及其配送企业严格审核,不符合备案采购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申请上报。

考虑到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特殊性,以及专机专用品种使用量较大的情况,备案品种采购量不再纳入10%的总量控制。

六、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中标品种及其供货商,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采购。

加强对医用耗材采购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把事先防范、事中监管、事后监控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出现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假公济私,“皮包公司”损害中标企业利益;防止先定配送商再选品种不合常规的异常现象的发生。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参与全过程监督,切实履行监督的主体责任,遴选确定的品种和配送企业要在单位网站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

滁州市卫生局    滁州市监察局   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2014627

报:市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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