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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阅读次数:2091 发布时间:2015-01-09 09: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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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人事局,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各省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省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五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3、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4、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5、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

 

 

 

 

附件1: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办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成立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 依据国家及我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 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3、 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 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 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 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七条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外,驻市、县企业等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分别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建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与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重视其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同时,根据本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要求,参加相应的公共必修课程的学习研修。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以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为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学和传染性疾病防治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的对象、内容和条件等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组织实施,并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余考查、远程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

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材料、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等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外语、计算机等非专业的学习培训不列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经批认可并定期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项目申报、评审、认可和管理,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五条 以省、市级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为依托,设立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基地的条件、职能、申报、认定和管理,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工作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素质与业务水平,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工作调研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的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证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其中,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取得规定的学分数,视为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每年都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其中县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视为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和验证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情况或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学分,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对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个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登记;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验证。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登记和审核管理等,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位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为单位工作目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各地、各单位每年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按隶属关系与规定程序逐级报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理、处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并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当一定的费用。要多方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的活动经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省卫生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卫科[200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 学分分类

1、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 学分的要求

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 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 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 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 I类学分

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安徽省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1、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 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5学分授予学分。

5、 在经认可的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                         18—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        6—4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6、 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果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或成果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成果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成果    6    5    4    3    2     学分

7、 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 发表医学论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 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11、 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以上2—11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的卫生支农、进修或援外(援藏)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级别授予标准学分。

三、 学分登记和验证

(一) 学分登记

1、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或登记证、进修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和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明或登记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时数、考核结果、学分数、签章等。

2、学分登记由各单位负责,使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完成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的发放和使用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应建立起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按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存挡,并报有关部门验证。

4。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当将本人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当年所取得的学分情况(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根据不同的学分要求认定其学分完成情况。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情况,是否完成年度学分要求等。

5。各单位根据审定结果,将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学分数,分类汇总登记到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中;将其当年所取得的Ⅰ类学分、II类学分、学分总数和完成情况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登记内容为“xxxxx年Ⅰ类学分xx分、学分总数xx分”,加盖“完成”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后,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试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

(二) 验证

1、 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分省、市两极。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外,各市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2、 部门要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上由单位登记、签章的年度学分情况,按照我省对不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审查其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情况。凡完成规定要求的,在其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页“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应于次年的3月份前完成验证工作。

(三) 卫生技术人员凡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学分要求,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凡申报晋升、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须出示本人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 在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中,各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评估。

四、 各卫生医疗单位非卫生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发行之日起实施。

六、 本试行办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 项目分级

(一)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或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安徽省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省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 项目内容和形式

(一)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意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二)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 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 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 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6、 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 我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符号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2、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 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4、 省级二类以上科技进步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 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6、 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四) 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学科市内领先的技术和方法;

2、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 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4、 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5、 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6、 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五)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形式主要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等。

三、 项目申报、认可

(一) 基本条件

1、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与项目有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和人员。

3、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对项目内容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专长,授课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项目的对象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授课人可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有1-2名为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或技术骨干。

4、 项目申报必须使用规定格式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报。

(二) 申报、评审与认可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9月上旬以前将拟于下一年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拟于下一年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后分批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向全省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3、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参照省级项目的报表形式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市的具体事实规定。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四、 项目的管理

(一) 项目的举办

1、 各项目举办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准部门公布的名称、教学对象、日期、地点、学分数等内容,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和考核考试,严禁弄虚作假、流于形式和乱授学分、乱发证书。一经发现有违归现象,即行取消其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两年,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

2、 项目活动应以所需的费用为依据,合理收取资料费、实验费、听课费等,并专款专用。

3、 非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增守纪律,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凡缺勤超过授课总学时1/3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有关机构不能提供学分证明,只能提供实际学时学习证明。

4、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我省获准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也应对所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由当地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指导。

(二) 项目的备案和有效期

1、 一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备案制度。凡获批准并如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讲义)、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备案。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两年。项目的有效期按规定举办并履行了备案手续的项目。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举办则必须重新申报。

3、 在有效期内,该项目如下一年继续举办,举办单位需按每年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填写项目备案表报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根据备案材料审核合格者,可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予以公布。

(三) 项目学分的授予

1、 各级继续医学教肓学分是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认可项目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凭证。该证明分别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肓负责印制。

2、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肓项目主办单位可在项目活动举办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凭授课老师名册及授课时数、学员名册与学员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材料,将按规定内容和学分证明,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其中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报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证后,授予参加项目的授课老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3、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的发放与学分授予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参照以上要求和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制定。

五、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安徽省继续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本试行办法中项目申报、评审与认可的有关规定办法。

六、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 本试行办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全省重点学科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法。

一、 基地的条件

(一)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 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 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立项课题。

4、 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1、 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2、 近五年内获取过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3、 近三年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 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5、 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三)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报作为省级继续教育医学研究基地。

1、省卫生厅授予的省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和市级重点学科、中医重点学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二项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2/3以上。

(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1、市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市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二项市级或一项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答2/3以上。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拟申请成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记得的学科,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2、拟申请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3、拟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安徽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逐级申报推荐,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三、基地职责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职责。

1、开展面向全国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

2、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

1、承担全省本学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举办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负责制定基地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

1、承担本市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举办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按公布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单位报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1、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管理,分别在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和主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下,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

2、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相应级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教学质量。

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须填写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9月底前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分别统一公布。

4、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分与核发学分证明。

5、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原则上不得在市、县建立临时教学点。

6、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有关专家评估,分别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

五、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试行办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5: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

 

为了解、掌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定成情况,对各地、有关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导和监控,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工作实行每年一次,按隶属关系与规定程序逐级填写和汇总报告的制度。

(二)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的内容为每年度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具体统计填报内容见《安徽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统计表》(表样附后)

(三)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的程序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填写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统计表,经单位签章后报所在县(含市辖区及县级市,下同)、市卫生局,其中省直单位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县卫生局负责汇总填写本县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所在市卫生局、人事局;各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填写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所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汇总填写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各市、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包括对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总体工作的评估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估的基本内容

1、总体工作评估:①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基础资料的完善性;②贯彻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制度落实情况;③文件、资料管理规范化;④年度考核制度化;⑤各项活动的完成率;⑥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二级) 覆盖率;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质量;⑨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学分达标率;⑩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单位和地方覆盖率。

2、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①师资状况②国家、省、市级项目申报、批准和执行情况;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所包含的各项内容。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①授课师资历和授课内容的符合情况;②授课时数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③授课讲义质量;④教学效果评价;⑤学分符合规定,证明发放与培训人员符合;⑥上报资料完整;⑦收费合理。

(三)评估办法

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1-2年对17个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进行评估;每年对我省承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项目的执行报表评估;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现场评估。

2、根据评估的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与统计报表、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现场考察(考核)和访谈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抽查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3、具体评估时间及要求将于评估前另行通知。

三、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认真、严肃对待有关资料及统计工作,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四、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纳入我厅对各地的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订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对辖区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辖区承办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估。

六、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试行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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