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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政府采购问题的通知

阅读次数:1273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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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12]63号)文件精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市地方经济的发展,现将政府采购有关问题拟定如下:
    一、扩大地方产品自行采购范围
    从发文之日起,凡采购2012年7月市经信委等四局委联合印发的《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使用地方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采购金额未满30万元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采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地方产品。
    二、对公开招标中取得中标的地方生产企业予以补贴
    鼓励我市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凡在本年度内市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取得中标的市级纳税生产企业,市财政将按照中标价款的3%—5%予以补贴。
    三、定期通报各预算单位采购地方产品情况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将对预算单位采购地方产品及应采购而未采购地方产品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进行通报。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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