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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病历书写的通知

阅读次数:2187 发布时间:2012-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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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病区、附院:

为了配合“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工作,保证病历书写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病历书写中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要求。

一、初步诊断和入院诊断。初步诊断:由接诊医师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史做出初步诊断(右下角,用蓝黑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签名;入院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后,依据患者的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自已的分析,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作出入院诊断(左下角,用红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签名。

二、随着住院期间病情明朗化,在病程录中记录修正诊断和补充诊断的内容,并用红笔在“入院诊断”下方补写“修正诊断”、“补充诊断”,签名、签日期。

三、上级医师查房: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三级查房”情况,住院医师应详细记录各级医师查房意见,三级查房要有标题、标识(在时间栏用红笔书写或加盖红章);记录内容应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职务;上级医师修改、审签病历用红笔,并签名、签日期。

四、“术前小结”、“术后记录”、“术前讨论”、“输血记录”、“病例讨论”、“有创操作记录”、“转出、转入记录”、“阶段小结”、“会诊记录”、“抢救记录”、等标题用红笔在时间行居中书写;死亡记录全文用红笔书写。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如有疑问可向质控办咨询。

 

 

 

医 务 科

20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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