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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带量采购配送廉洁协议

阅读次数:8648 发布时间:2015-03-17 15: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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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滁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

乙方:配送公司

为加强药品配送过程的廉洁服务,规范甲乙双方在药品配送过程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带量采购配送协议并自觉履行。

3、带量采购配送过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配送过程中搞私下交易,违反配送服务管理规定,损害国家和医院的利益。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1、不准向乙方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任何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乙方配送项目有关的货物供应、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配送活动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工作人员参加任何宴请和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4、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严肃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可由医疗机构对乙方做出经济处罚,或终止该公司配送权利,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滁州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2倍以上赔偿。

3、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凡举报属实的,由查办案件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4、乙方在配送过程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配送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有乙方承担,可在货款中扣除。

5、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等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或向纪检部门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附件,与主配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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