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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做好医疗安全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

阅读次数:9738 发布时间:2017-02-22 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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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计生委,省级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75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医疗安全风险,现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医疗安全专项整顿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一)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各级各类医疗

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成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是否细化并严格遵守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二)医院感染管理情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否建立

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是否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严格规范临床操作;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是否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等。重点检查临床实验室、感染性疾病科、新生儿室、产房、手术室、门急诊、重症医学科、血液透析室、内镜诊疗室、介入治疗、产前诊断与辅助生殖、高压氧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等医疗风险较高的科室和部门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三)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情况。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是否有医疗安全与风险防范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并认真执行。重点检查围产期安全、围手术期安全、有创操作、危急值报告、实验室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 组织实施

(一) 自查阶段(2017220227日)。各地、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到位。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省级医疗机构于228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委医政医管处,省属中医医疗机构报中医药管理局。

(二) 督查阶段

第一阶段(2017228310日),各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工作督查,317日前填写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顿活动工作信息汇总表和血液净化(透析)医院感染管理督导汇总表(见附件12),并将督查结果上报委医政医管处。

第二阶段(2017313320日),我委组织省卫生监督所和省级心血管疾病、内镜、肾病学、骨科、妇科、产科、产前诊断与辅助生殖、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感染病、麻醉科、临床检验、医院感染等医疗质控中心专家和有关人员赴各市和省级医院开展工作督查,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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